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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平阴县**街道**号楼**单元6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阴县**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2±4.8mg/100ml。

2020年4月17日,孙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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