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市场公寓**室,个体。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8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乌高速行驶,在威海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3.16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