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单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4时54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汽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锋
检察官助理 陈丹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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