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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银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由朱集镇席家村行驶到与西段乡孙七村交界处时,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7.4mg/100ml。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4.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秀

检察官助理:张密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陵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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