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5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0********,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濉溪县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之和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通过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03mg/100ml,民警于是将孙某某带至濉溪县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