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LE****的黄色小型普通客车从博罗县**街道**街往**街道**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道**街**广场门前路段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随后被过往群众发现并报警处理。经检验,孙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陈思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16955****;保证人:张某某,电话号码:1382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