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C****7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让原坐在汽车副驾驶座的刘某某换坐到主驾驶座位上,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孙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mg/100ml。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有逃避公安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820107****,保证人居福建,联系方式-1891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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