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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凉城县**镇**村。2011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18日因吸毒被凉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凉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城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10月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家喝酒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他人的白色蒙A*****号**牌小型汽车沿凉城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凉城县**街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在凉城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62mg/100ml。经传唤孙某某到凉城县交管大队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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