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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派出所,住介休市**乡**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电话中因要见其女儿与前妻孟某某发生争吵,酒后驾驶牌号普KRE***的黄色吉利牌小型汽车从介休东站附近出发沿东夏线行驶至在介休市**市场附近,与孟某某现任男友南某某发生冲突,孟某某闻到孙某某身上有很浓酒味,便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某某离开现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通知介休市交巡警大队,交巡警民警到东南派出所将被告人孙某某带回交巡警大队,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7.2mg/100ml,后带孙某某到介休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化验,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8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开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拘役1个月15日至2个月15日间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星光

检察官助理:晋紫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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