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4********,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本科文化程度,居民,住蒙某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时35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蒙某市龙井路与凤凰路口旁瑞凤小区门口时,与小区保安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03mg/100mL。
案发后,保安报警,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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