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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5时40分,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云******二轮踏板车从永善县城到黄华镇途径务基沙树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为282.3mg/100ML,后将孙某某血液送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30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

2、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超载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金洋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92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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