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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镇**段**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载乘任保某某、余某某二人,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东口处时,所驾车车身左侧与卢某某驾驶的云******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右侧后部相碰撞,后其车辆驶入北侧机动车、非机动车车道隔离绿篱内,车前保险杠外罩右侧与隔离绿篱内绿化树木相碰撞,致两车及绿化树木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即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孙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2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94.22mg/100ml(乙醇/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刘文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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