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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1201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11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N0****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市黄江镇莞樟路天虹路段时,被黄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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