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DE****车号二轮摩托车,由锦山镇盈泰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锦山镇樱桃沟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拘留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61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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