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晚21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浙B*****号小车从珙县上罗镇地税大街0KM+200M处驶出时,与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Q*****小车刮擦后驶离现场,被民警在地税大街路口将其挡获。经认定和鉴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孙某某赔偿游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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