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X****H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王某某,沿宁安市宁安镇闻天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龙某某(女,3岁)撞倒。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告人孙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韦韦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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