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楼**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49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C****1号棕色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奖工街路口西侧路段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立山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孙某某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证明、鞍山市公安局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液密封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20]法毒鉴(酒)字第76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绍强
检察官助理:刘芳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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