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住址均系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19日01时26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陈某区**商城陕西信合门前路段由南向东右转进入停车场时,与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路口的陕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醇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及照片;5.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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