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口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22时02分左右将孙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7.03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