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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许,孙某某驾驶皖K*****小型客车沿颍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悦时代南门与同向行驶的皖K*****小型轿车掉头时发生碰撞,皖K*****小型客车碰撞护栏,致两车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案发后,孙某某赔偿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阳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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