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07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丰田牌越野车,沿东胜区民族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家园路交叉路口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慧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