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大专毕业,河南**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区**路**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3***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路、**路、**高架桥二层等道路行驶,行驶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东4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指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娇
检察官助理:宋青松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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