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73********,汉族,高中文化,**处水电工,住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工区**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G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亚军沿花果山大道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前部与沿花果山大道同向驶入辅道的刘某某驾驶的皖NE****号小型客车右后侧相撞,两车损坏,被告人孙某某现场等待处理,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为163.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6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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