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92********,汉族,辽阳县人,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辽K****0小型轿车沿新运大街由东向西行至白塔区新运大街华兴岗路口等红灯时,因酒劲发作睡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6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照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伟、田国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