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0时15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陕A****9的白色雪佛兰牌小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口时,被交警雁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被告人孙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6.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晔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6918****)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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