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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路街道**号。2019年6月3日因盗窃、嫖娼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六千元。于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莒南县**镇****村东路口处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7mg/100ml。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述材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756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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