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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危险驾驶罪201909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年审超过有效期的浙C10****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兴园路往灵溪镇海峡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2时47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与嘉義路交叉路口旁,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议件、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查获照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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