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1011989********,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区**路**付**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大青沟自然保护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305线交叉路口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邢某某、乌某某、韩某某、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563号检验意见书;
5.讯问、采血视频光盘共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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