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岗亭门前路口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琢
检察官助理:傅强
附件:1.被告人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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