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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饮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晋B*****号小车途经仁翻公路马坪加油站地段与人发生纠纷而被举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4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公安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曾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并两次殴打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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