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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由淅川县向厚坡镇行驶,行至厚坡镇饶西社区学校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孙某乙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系无证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 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范丽宁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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