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井,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市场**街**号。曾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车牌号“巧格”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吉阳转盘往市区方向行驶,途径榆亚路红土砍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孙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孙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实,孙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无车牌号“巧格”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居住在三亚市吉阳区**市场**街**号,联系电话1364751****、1313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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