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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路**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7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2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槐荫区齐鲁大道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下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4±7.9mg/100ml,达到醉酒值。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次醉酒驾驶机车被查获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发现孙某某在本次醉酒驾车被查获之前于2014年7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因酒后驾车受处罚的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前科证据材料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至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泰山

检察员: 周 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中,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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