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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B*****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孟寨乡孙营村会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场北头十字路口时,被兰考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主动测量值为117mg/100ml,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民警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证明材料、抽血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证人孙志明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小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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