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32分,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Y****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的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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