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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住户籍地,务工,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小型轮式拖拉机沿衡水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英才学校附近时,遇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民警指挥孙某某靠边停车,孙某某拒不配合,后在衡水市公安局和平路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孙某某强制传唤到案,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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