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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行某某贾木顺发加油站路段时,与路西侧逆向停驶王某某的冀A*****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行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9mg/100ml,已达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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