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30分许,由报案人匿名举报,在石家庄市鹿某区上庄镇**酒店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鹿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庄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调取证据证明,孙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晚上驾车到鹿某区龙泉花园西区楼下底商私房菜饭店与朋友一起聚会吃饭饮酒后,当晚22时30分朋友将孙某某送至鹿某区上庄镇***酒店,孙某某在办理入住时未携带身份证件,随后其乘坐出租车到私房菜饭店门口取其身份证件,随后其将冀A*****号小型轿车驾驶至**酒店停车场。民警将孙某某查获后随即将其带到鹿某区铜冶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检测。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49mg/100ml,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树良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60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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