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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与**街西3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恺

                                   检察官助理:谢飞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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