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路**号。2006年2月15日因犯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前杜北学校南100米处,被石家庄市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0mg/100ml,随即抽取孙某某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