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方各庄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B***2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魏各庄西万坨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各庄镇军师庄村北处时,与相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冀BK***0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与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河北B***22三轮汽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受伤,三车受损。滦南县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处警时,被告人孙某某已被送往滦南县医院救治,随后在医院依法采集了血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
2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屈某某陈述材料;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出警、采血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景涛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滦南县方各庄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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