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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乡******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为从黑龙江省**县向深州市调运猪仔而在网络上指使他人伪造了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证明,后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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