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黎县**乡**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超市门前因错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后李某某报警。昌黎县公安局葛条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孙某某交由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驾车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4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昌黎县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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