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照冀F*****号名爵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含量为1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现场笔录、赵某某证言、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俱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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