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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本市京口区**坞**区**幢**单元**(户籍在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A9****小型汽车沿本市焦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润发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15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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