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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0年12月24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的“禧云龙酒店”吃饭,期间饮用约3、4瓶“百威”牌啤酒。饭后,被告人孙某某又请代驾送至“皇家永利”KTV,并饮用约4、5瓶“百威”牌啤酒。随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1****”的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沿舜湖西路、西环路、市场路行驶,在行驶至市场路与春旭路路口时,追尾撞击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U8****”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

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但未配合警察进行呼气检测,被传唤至交警中队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吴某某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呼气检测和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联系电话:1589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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