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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8********,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0****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光福镇邓尉路由南向北行驶,经苏福路、灵山路、南亭路,行驶至木渎镇翠坊北街女人世界斜对面路段处,追尾吴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X****小型轿车、邱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L****的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苏E0****车损价值人民币945元,苏EL****车损价值人民币8017元,苏EX****车损价值人民币2061元。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抓获并提取被告人孙某某血样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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