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宁连路办事处**村**组**号,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H0****小型轿车从宿迁市天虹产业园出发,沿盐洛高速行驶至盐洛高速168公里淮安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9.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继梅
检察官助理:卢星静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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