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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孙某某,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新村**。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饮酒驾驶,于2017年4月12日被处罚款10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1000元;曾因斗殴,于2008年5月29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H3****机动车,搭载李某某行驶至淮安区运东闸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6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孙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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