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镇江市**镇**场**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二轮燃油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0mg/100mL血。经鉴定,孙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属性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镇**场**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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